婺源县妇联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调研报告

来源:婺源县妇联发布时间:2016-10-20[关闭][打印]

   根据《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bet365官网手机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农村宅基地保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赣妇字[2016]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存在问题及做法等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调研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6年2月29日婺源县不动产登记局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始至9月23日止,县国土资源局共发放不动产证书5878本、不动产登记证明2240本,接收司法机关查封不动产法律文书38件,开展了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外的各类登记业务。
   二、县妇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所做的工作
   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村妇女自我维权意识
   根据省、市妇联的要求,抓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机会,通过三八维权周、法制宣传月等节点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组织基层妇女干部开展专业培训,重点宣传《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各级基层妇女干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和水平。
   2、整合资源,协调联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时,尊重当地合法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保障村民自治权。县妇联结合普法活动,与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目前我县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8118起,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问题不多。
   3、关注特殊群体,依法确权
   着力宣传在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确定问题上,充分征求夫妻双方和其它相关权益人的意见,男方不再是唯一申请人。在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应征得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同意,并由夫妻双方和其它相关权益人共同申请。出嫁、离婚、丧偶等情况的妇女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村居民,依法与其它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
   三、妇联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我县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偏远山区的景点开发、县城城区的不断扩大,利益分配出现了新问题。
   1、土地承包权难以在离婚当中得到分割。因为传统观念,一般土地承包户都是以丈夫名义登记,但在现实离婚中一般都是妇女离开原住地,而土地承包是以户为登记,是难以分割的。
   2、出嫁女土地权益难以保证。在农村观念中,出嫁女儿在家中是没有继承权,因此宅基地确权时没有出嫁女儿的信息,得不到保障。
   3、离婚妇女宅基地得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宅基地是没有保障,除非她改嫁,否则连住的地方也没有。在农村的一些民约中存在一些旧观念,宅基地一般是属于男方,女方没有份额。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住的房屋是登记在父母名下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中形成共识。各级妇联组织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在全社会中开展宣传活动,加大乡(镇)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强化职责,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县乡(镇)在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将同级妇联组织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工作的督导检查。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依照权利人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农户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保障妇女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与监督。密切关注县国土资源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研究解决不留隐患。针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民政部门加强引导,着力在群众中倡导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男女平等理念,特别是农村妇女离婚时土地承包权和居住权的保障。在修订村规民约时纠正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视妇女的问题。